租車須知

  • 1. 承租人(即駕駛者)必備條件

    一般車款須年滿20歲並持有有效駕照。

  • 2. 取車時需出示證件

    本國國民:

    1.身份證2.有效汽車駕照

    外國人士:

    • 於入境 30 天內還車者,租車時須出示 :

    1. 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照 (查詢互惠國關係)

    2. 原國駕照

    3.入境時辦理之護照

    • 無法於入境 30 天之內還車者,租車時須出示 :

    1. 國際駕照簽證 (如何申請國際駕照簽證?) 或台灣本國駕照 (如何以外國駕照換領本國駕照?)

    2.入境時辦理之護照

    3.香港及澳門旅客需額外攜帶入台證

    4.日本旅客須攜帶中譯本

  • 3. 車輛預訂

    1. 實際車輛提供以車輛為準,恕無法指定租賃車輛。
    2. 超過預訂取車時間 1 小時,且未事先通知者,視同取消預訂,本公司得以將訂金收取100%及車輛轉租他人;如欲異動取車日期,優惠條件另議。

  • 4. 付款方式

    1. 付款方式:現金、匯款、支援所有信用卡以及簽帳金融卡 (效期需大於 6 個月以上;簽帳金融卡僅限本國人適用) 。

  • 5. 租賃期間計算方式、續租及逾時、超里程收費標準

    1. 車輛租賃方式為日租,以 24 小時為計算標準。
    2. 還車時間逾 1 小時者(不含 1 小時),每滿 1 小時按車種不同依500$/1000$計算收費,逾 6 小時以上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。
    3. 顧客若需要延續租期,必須在約定還車時間前之營業時間內事先告知並取得本公司之同意,始為有效。

  • 6. 異地還車收費標準

    全台高鐵提供甲地租車乙地還車服務,跨站之甲租乙還收取服務費如(收費表)連結

  • 7. 取消預約手續費

    • 預約取車日當日取消租車,將計收訂金總額 100%
    • 預約取車日前一日取消租車,將計收訂金總額 80%
    • 預約取車日前二~三日取消租車,將計收訂金總額 70%
    • 預約取車日前四~六日取消租車,將計收訂金總額 60%
    • 預約取車日前七~九日取消租車,將計收訂金總額 50%
    • 預約取車日前十日取消租車,將不計收訂金並全額退還

  • 8. 燃油規範

    計費方式:汽車租賃期間,租金費用不包括燃油費,租賃期間依該車輛油品加油,其燃油費用將依『里程計費標準』計價。
    ※ 里程計費標準依本車體每季公告訂定。
    ※ 租賃期間用車有里程行駛上限規定。
    規範相關:
    1. 承租人應使用隨車配置油卡加取合法銷售之燃料,若因用油不當造成車輛故障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    2. 還車前需將車輛油量加滿,如未加滿須收取 $100 服務費。

  • 9. 租車保障及車損相關責任

    保險單

    合約書

  • 10. 禁止事項

    1. 本車為禁止吸菸車輛且不得超載,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:
     (1) 違禁品、危險品。
     (2) 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。
     (3) 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(可隨車之動物僅限裝於寵物箱之犬、貓、裝於小籠之鳥類及盛於小容器中之魚蝦等)。

    若承租人違反此約定,本公司得終止租賃契約,並即時收回車輛,如另有損害或造成車輛污損、異味殘留、動物體毛殘留等,承租人須支付損害賠償。賠償修復或清潔費用,依一般行情收費。
    2. 承租人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,不得使用於以下情況:
       (1)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汽車駕駛執照之他人駕駛。
       (2) 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(含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)。
       (3) 禁止超載或充作教練車。
       (4)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。
       (5) 改造、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。
       (6)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。
       (7)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。
       (8)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式向本公司取得本車輛。
       違反本項約定,承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,並即時收回車輛,如另有損害,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全部損失。

  • 11. 其他承租人應負責任及費用

    1. 租賃期間承租人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、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。
    2.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及停車費、國道通行費等費用概由承租人負責繳清,如由本公司代為繳納者,承租人應負責償還。
    3. 若有關牌照、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等情事發生,自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領回日止之衍生費用,須由承租人負擔。
    4. 本公司出車時免費提供之配備(如雨傘),或承租人付費租用之配備(如兒童安全座椅等),承租人負有保管責任,若發生毀損或遺失,相關賠償或維修費用將由承租人負擔。
    5.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,如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40 公里以上,造成出租車輛被吊銷汽車牌照三個月,除繳納規定罰款金額外,須償付該車輛六個月之營業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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